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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2464号
原告于某。
被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被告张某。
被告徐某。
被告李某。
被告叶某。
被告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泰安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张某、徐某、李某、叶某、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泰安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已针对该案调取涉案材料,其刑事案件正在办理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
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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