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091号(2)
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被告刘某乙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793元。限被告刘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西屋一间,栏一间,归被告刘某乙所有。
四、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泰
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
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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