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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小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冯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国防,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居民。
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国防,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2014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沟通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不照顾家庭,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婚后一个月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种种恶习,自××××年××月份原告同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双方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之间婚姻根本没有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与被告感情基础很好,原告与被告××××年××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婚前有6年感情基础,并不存在草率结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原告在起诉中编造认识的形式和时间,说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谎言,原告在起诉中所诉2014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结婚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认识并逐渐熟悉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经过六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于××××年××月领证,2015年5月10日举行婚礼,所以不存在原告诉状所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认为起诉中编造××××年××月分居是谎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事实情况是原告与被告是于2015年5月10号举行婚礼,怎么可能××××年××月就开始分居。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仍有挽回余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相识,随着感情的发展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不照顾家庭,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种种恶习,自××××年××月份原告同被告开始分居,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以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婚前基础较好,因结婚时间较短,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产生摩擦或争吵在所难免,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庭审中,原告也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了给原、被告双方冷静思考的机会和时间,对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蔺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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