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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经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1998年初原被告双方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两人生一子黄某乙。2007年被告提出到宁津县开婚纱摄影店,原被告便长期两地生活。后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被告关停了宁津县的店面,于2010年到临邑县继续经营婚纱摄影。由于长期的两地生活,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自2012年8月起,原告搬出了共同居住的丹诺园小区分居至今。现双方已无任何感情可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丙3、判令抚养费、教育费由被告承担;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28日出生婚生子黄某乙。2015年4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丙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结婚证及户籍登记卡等,但未能提交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交其他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开庭笔录等附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也有多年,并已婚生一子,说明夫妻感情基础稳固。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然夫妻之间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对夫妻关系有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本着多沟通、多理解、多包容,相信一定会建立起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原、被告既然有了婚生子,就不能只为自己着想,双方均应多替孩子想想,努力为婚生子维护一个完整稳固的家庭。双方应该创造机会多沟通、努力多包容,培养双方之间的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经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瑞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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