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德城民初字第1995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门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不和,2011年底开始长期分居,原告与儿子在自己父母家生活,被告自行在开发区租房居住,双方长期不相来往,被告没有正当职业,采取抢夺犯罪的手段获取财物,于2013年8月23日被德城区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德州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孩子,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及成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的××成长,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我服刑期限快满了,而且为了孩子也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虽然结婚时间不长,但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年龄尚小,而且被告马上要刑满释放,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今后原、被告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门玉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瑞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