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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36号(5)

(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跳刀2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红

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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