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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27号(3)

12、证人张某乙证实,哥哥张某某性格内向,2013年因吸毒被拘留后变得性格暴躁。2014年9月5日中午,母亲蒋某打电话说张某某将自己的2个孩子杀死后跑了,17时许,张某乙回到潼南家中。张某乙用蒋某的手机劝张某某自首,蒋某又打张某某的电话劝其自首。

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妻子蒋某带着几个月大的儿子张某某改嫁张某甲。张某某和徐某育女张漫某、子张俊某。2014年6月,徐某离开后,张某某从深圳回到潼南家中与张漫某、张俊某共同居住。同年9月5日11时许,蒋某打电话说家里有急事,让其从重庆回家。12时许,张某甲得知张漫某、张俊某被张某某杀死,后辨认出二人尸体。张某某及其家族成员无××史。

14、证人唐某证实,唐某是张某某的朋友、邻居,张性格内向。2014年9月5日5时许,唐某在古溪街附近看见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往潼南方向走。

15、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刘某是潼南县古溪镇快乐网吧网管。2014年9月5日5时许,张某某向其买了包烟后离开。

16、证人张某丙证实,张某丙和张某某住在同一栋楼。张某某性格较内向。

1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1日,张某某与妻子徐某因感情问题吵架后,徐离家出走,张四处寻找未果产生自杀想法,后割腕自杀未遂。同月7日,张某某回家与母亲蒋某、女儿张漫某、儿子张俊某同住。为服汞自杀,张某某让蒋某买10支温度计被拒,几天后,张某某吞食老鼠药自杀未遂。同年9月4日15时许,蒋某将张漫某送到幼儿园后去了亲戚家通宵守灵。17时许,张某某将张漫某接回家。19时许,张某某给孩子喂饭后,在客厅桌子上喝药酒。张俊某推厨房门致玻璃破裂掉落划伤张俊某颈部致流血。22时许,孩子在张某某的卧室睡着。24时许,张某某想到自己感情失败,没本事,挣不到钱,连累父母帮其养孩子,决定自杀。张某某将厨房天然气胶管拔下,将接口剪尖后插进洗衣机给水管里,将给水管的另一头从窗户接到张某某外婆生前卧室,用胶带将窗缝密封,打开天然气在卧室坐了约3小时未死。张某某想到死后留下孩子连累父母,遂想将孩子杀死。张某某将张漫某抱到客厅沙发上,拿起该沙发上的1个抱枕回到自己卧室,用抱枕捂住张俊某口鼻,欲令其窒息而死,过了10多分钟,见张俊某不再挣扎,没有呼吸后拿开抱枕,用枕头盖住张俊某的脸。张某某将该抱枕拿到张某某外婆生前的卧室床上,将张漫某抱到该床上,用相同工具、方法杀害了她后,将枕头盖在她头上。张某某从张漫某的书包内找了本子、铅笔,写了他想自杀并杀了2个孩子,以免父母辛苦的留言,将本子放在张漫某卧室床头柜上。张某某拿了厨房菜刀自杀,因刀钝放弃,后拔了天然气胶管和水管,关了天然气。张某某撬开其外婆生前卧室立柜的箱子拿了烟钱,驾驶渝C×××××摩托车离开,在快乐网吧买了包烟。同月5日5时30分左右,张某某到矮子桥后停车欲跳河自杀,因河水太浅且自己会游泳放弃,到附近山顶看到火车站后欲卧轨自杀,担心白天卧轨被人看见报警,遂在附近山上等待天黑再去。天黑时,张某某给蒋某发了短信,蒋打电话劝其自首,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在书房垭口的轨道边,警察赶到将其抓获。张某某的号码是152××××0264。张某某辨认出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和其作案后弃车的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某某经亲属规劝后主动打电话报警表明自己实施了犯罪并告知警方其藏匿地点,在原地等候抓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张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无证据证实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5日起至2029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红

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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