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09号(2)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于调整周某等同志工作岗位的通知、工作人员分工、工作职责、渝府【2010】98号文件、沙委办【2010】100号文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关于确认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资源违法案件调查资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全检查情况材料、6.20事故调查报告、尸检报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周某某的讯问笔录、情况说明、举报人信息表、通话记录、乙醇检验报告、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甲、王某甲、普某、周某、熊某、何某、阳某、李某乙、王某乙、刘某、李某丙、吴某乙、温某、苟某、王某丙、杨某、李某丁、程某、吴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明知温某继续违法施工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仅亲自或安排建管办工作人员对该违法建筑工地进行巡查,向温某送达《关于确认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以及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按照渝府【2010】98号文件的规定向分管领导罗某某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亦未提出将违法建设情况上报沙区整违办要求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意见,致使发生6.20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甲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鉴于吴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吴某甲不构成玩忽职守罪:1、吴某甲不具有向分管领导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筑的职责,且向分管领导罗某某口头提出过处理方案;2、青木关镇政府对违法建设收费的行为导致吴某甲无法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3、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不合理且未告知镇政府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综上,即使吴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甲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明知温某继续违法施工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未严格按照渝府【2010】98号文件的规定向分管领导罗某某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亦未提出将违法建设情况上报沙区整违办要求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意见,致使发生6.20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甲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鉴于吴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关于上诉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某甲不具有向分管领导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筑的职责,且向分管领导罗某某口头提出过处理方案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后要立即制止,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违法建筑,并经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认定后,违法建筑当事人仍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可采取函告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向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和提供通信等有效措施限制其继续违法施工和使用,或由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违法建筑。”镇人民政府是查处违法建筑的第一责任人,而镇人民政府负责该项内容的职能部门是镇建管办。此外,青木关镇《关于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相关书证证实,建管办还对建筑施工安全具有监管职责。吴某甲作为建管办的负责人,在明知温某违法建筑复工的情况后,仅对温某的违法建筑进行例行巡查和送达《关于确认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未严格按照渝府【2010】9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向分管领导提出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违法建筑继续施工或上报沙区整违办,致使发生6.20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其行为系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关于吴某甲称其向分管领导罗某某口头提出过处理方案的说法无任何证据印证,且其在侦查阶段也未提及,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青木关镇政府对违法建设收费的行为导致吴某甲无法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均证明该收费行为仅针对国有土地上的原拆原建情况,而温某涉案的违法建筑并不符合该条件,对该违法建筑也未收取任何费用。且违法的收费行为不能够免除监管人员的职责,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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