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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20号(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志伟

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

代理审判员 陈 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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