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24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得洪(绰号和尚),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万洪,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绰号黑娃),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绰号熊猫),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杰娃),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抓获,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某(绰号肖温),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方源(绰号方源),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2006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抓获,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华,绰号吴浪),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抓获,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某(曾用名崔红君,绰号吹吹),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绰号摇裤),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秦方源、吴某、蒋某、崔某、熊某、王某、袁得洪、杨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5)合法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某、熊某、王某、袁得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袁得洪、蒋某、熊某及袁得洪的辩护人刘万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崔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中什字重百商场附近的厕所处与被告人王某、袁得洪、杨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肖某前去帮崔某的忙,亦与王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肖某被王某等人打败离开现场后极不服气,遂产生报复之意,便将自己被打之事电话告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表示自己虽在重庆,但会邀约人员帮忙。尔后,刘某甲分别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吴某、秦方源前去斗殴,并安排吴某到指定地点携带工具,自己亦赶往合川。吴某与同行的被告人蒋某按照刘某甲的指意取到装有气枪的钓鱼竿包和腰刀后赶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中什字。被告人秦方源接到被告人刘某甲的指意后,携带“新家法”刀1把亦赶往南津街中什字。肖某又电话邀约被告人熊某等人前往帮忙打架。王某得知肖某在邀约人员斗殴后,遂安排袁得洪邀约人员携带械具参与斗殴,并将对方邀约人员斗殴的信息告诉了在场的李航、刘星(均另案处理)、杨某等人,杨某等人均表示不会示弱。袁得洪电话邀约“刘某乙”等人参与斗殴。同日凌晨2时许,双方召集的人员均聚集到南津街中什字之后,肖某率先用脚踢对方的人员,随即双方发生械斗。秦方源持“新家法”刀,吴某持腰刀,蒋某持装有气枪的钓鱼竿包,袁得洪持钢管参与斗殴,崔某、熊某、王某、杨某亦参与斗殴。在打斗中,王某右手前臂、左手中指等部位被刀砍伤;袁得洪右侧肩部被刀砍伤;熊某头部被钢管打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袁得洪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携带至斗殴现场的气枪系枪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腰刀1把、“新家法”刀1把、自制气枪1支等。被告人王某、肖某、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秦方源、吴某、蒋某、崔某、熊某、王某、袁得洪、杨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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