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6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宗某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琪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