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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一初字第107号

(2015)殷民一初字第107号




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张某某,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王某,住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在审理安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贾晓辉




审 判 员  苏富军




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张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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