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龙民一初字第347号
(2015)龙民一初字第347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合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聪俐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