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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347号

(2015)龙民一初字第347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合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聪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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