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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2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长焕,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男,1982年8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拥军,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上次起诉调解和好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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