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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胡某某,女,1990年5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少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徐晓芳
审 判 员 王俊晖
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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