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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2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3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刘某某在河北省唐山打工,期间生病住院治疗,无法当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据案情本案先行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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