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内少民初字第1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同彦,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全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