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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少民初字第6号
原告郭某,男,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1991年4月17日生,汉族。
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郭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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