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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乔某某,男,199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银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女,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希军
审 判 员  马红建
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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