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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少民初字第21号
原告魏某某,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中召乡位庄村。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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