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内东民初字第263号(2)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次子李某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为宜,抚养费均自理;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国飞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