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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少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4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平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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