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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尚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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