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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牛某某,女,198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牛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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