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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少民初字第2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蒲芹负担。
审判员  张洪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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