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80号(2)
一、被告田某某返还给原告董某某彩礼款人民币1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219元,被告田某某负担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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