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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汪某甲,男,汉族,15岁。
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1岁。
原告张某乙,女,汉族,11岁。
法定代理人汪某乙,女,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丙,男,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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