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龙法民初字第404号(2)
一、解除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吴某乙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吴某甲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位于开封市龙亭区某某房产一套归原告吴某甲所有。
四、被告赵某的婚前财产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橱柜一套、电热水器一台、太阳能一个、功放机一台,小床一个归被告赵某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台电脑归被告赵某所有。
五、原告吴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赵某经济帮助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甲、被告赵某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培霞
审 判 员  司文娟
人民陪审员  李国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娟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