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民初字第62号(2)
一、被告开封市某某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位于河南省开封市某某号楼前的中心广场内的公共绿地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王某甲、李某甲、柳某、韩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赵某乙、徐某、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开封市某某业主委员会承担50元,原告王某甲、李某甲、柳某、韩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赵某乙、徐某、朱某某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培霞
审 判 员 司文娟
人民陪审员 李国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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