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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615号
原告娄某,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坤,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25日生。
原告娄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并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坤,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3日登记结。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二年以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原告娄某和被告付某某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至2015年4月,原告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娄某要求离婚,被告付某某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原告娄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娄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建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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