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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1567号
原告杨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根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生育长女张笑霏、次女张晴霏,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多次对原告打骂,起诉要求离婚,二个女儿双方各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共同财产债务依法分割。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辩解意见,被告提交原告与他人手机聊天记录及二个女儿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告有过错及二个女儿的身份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5日生育长女张笑霏,2012年1月25日生育次女张晴霏。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根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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