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尉民初字第1846号
原告蒋某甲,女
被告翟某乙,男
原告蒋某甲诉被告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年。被告因犯罪被两次判刑,这一次被告又离家二年多,无法联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申请书一份、东黄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年。被告因犯罪两次入狱服刑,2012年出狱后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两次入狱服刑,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且2012年出狱后下落不明,不履行作为丈夫的义务,原告起诉至本院,坚持要求离婚,可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蒋某甲与被告翟某乙之间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根平
审 判 员 王永刚
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泽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