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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郑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邱方园,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股代理。
被告王某乙,男
原告郑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被告多次打骂原告及原告婚前孩子,已分居2年10个月,起诉要求离婚,共同债务1500元由被告偿还。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根平
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
人民陪审员  王西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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