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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2032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9年5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1987年2月5日生。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宏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忠良到庭参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1月6日在兰考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取名魏某甲和魏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不好,经常在外吃喝嫖赌,还时常夜不归宿,被告在外赌博输了钱,回到家就找原告的事,并对原告进行殴打,经常把原告身上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的。有一次,被告为了不让原告反抗,把原告用手铐铐在树上,用木棍和鞋殴打原告,因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曾导致原告两次喝农药自杀,原告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死活不同意,甚至威胁原告:如果原告和他离婚的话,他会把原告的父母和两个侄子全杀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魏某甲、魏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1、吃喝没有标准,嫖赌是违反行为,被告没有被原告抓住过,也没有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过,虽有邻居家办事,有玩小牌的行为,但不是赌博,而是娱乐,从没有人找原告要过赌账。夜不归宿是因为被告在看守所工作,需要值夜班。原告说被告用手铐铐在树上不是事实,有没有人证明,喝的什么牌子的农药,有没有医院和诊所所出具的抢救证明,而是原告的想法:原告说被告要是离婚,就把原告的父母和侄子杀死,被告从未说过此话。至于家庭暴力,我们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四,因琐事吵架,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无意识的推了原告一下,造成皮肤有一定损伤。2014年10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打电话叫岳父岳母来说事,并发生争吵,原告把被告父亲叫来一起说事,被告父亲在当天下午带着被告和大女儿去原告娘家说事,因言语不和发生了矛盾,经南彰派出所处理,建议调解。后经过被告堂哥魏玉刚的调解,原告回家了。2015年7月18日晚,被告因未给原告做饭,发生了争吵,因当时喝多了,在吵架的过程中,被告往其娘家打电话,说的话不干净,原告之哥非常生气就来到被告家中,被告就和其吵了起来,后经邻居劝说,原告之哥走了。2、2015年7月19日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女儿生病也未去照看,被告可能在打电话不接的情况下,发的信息言语不当。综上所述,原、被告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在喝酒时伤害到原告,被告道歉,并希望原告考虑两个小孩,被告坚决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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