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1645号(2)
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黄某彩礼人民币15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对被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718元,被告朱某某负担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来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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