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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2081号(2)
一、被告李艳平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给原告齐某某彩礼人民币16000元;
二、驳回原告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雪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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