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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200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7月3日生。
被告蔡某某,女,1985年1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逯建伟
审 判 员 黄铁伟
人民陪审员 孔维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倪 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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