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兰民初字第0200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7月3日生。
被告蔡某某,女,1985年1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逯建伟
审 判 员  黄铁伟
人民陪审员  孔维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倪 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