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兰民初字第0105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7月24日。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9月22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闹,原告为了不生气就主动外出打工两年多。被告曾多次提出和原告离婚,可原告回家后与被告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办理离婚手续。现原、被告实在无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6月相识,2012年农历8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9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17日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庭审笔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均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冠超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