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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五初字第164号
(2015)孟民五初字第164号
原告孙某,女,53岁。
被告朱某,男,54岁。
原告孙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审 判 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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