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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五初字第164号

(2015)孟民五初字第164号




原告孙某,女,53岁。




被告朱某,男,54岁。




原告孙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审 判 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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