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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四初字第241号
原告杨某某,女,41岁。
被告雷某某,男,41岁。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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