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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五初字第236号

(2015)孟民五初字第236号




原告郭某,女,26岁。




被告董某,男,29岁。




原告郭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董某经协商一致并登记离婚,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景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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