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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四初字第199号

(2015)孟民四初字第199号




原告郭某某,男,89岁。




代理人王克通,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甲,女,成年。




被告郭某乙,女,成年。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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