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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田某某,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306.63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春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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