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汝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以再给被告提供转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宋某某自愿负担300元。
审判长 杨  朝  幸
审判员 李  宽  社
审判员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