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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文伟,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朱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波
审 判 员  任彦锟
人民陪审员  潘团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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