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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喜全,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黄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波
审 判 员 任彦锟
人民陪审员 潘团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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