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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申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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