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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3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委托代理人:关社轻,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3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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