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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二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
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昌俊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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