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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84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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